关于做好2009年秋季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研究生导师: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委托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认定教师资格的通知》(京教人字〔2007〕12号)精神和《关于2009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继续遵循“稳步稳妥、分期分批”的原则,统一认定本院聘任教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现将2009年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条件,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申请人所在培养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身体健康,且符合下列任一条件: 

  1.为研究生开设过课程,且取得研究生院导师培训证书者。 

  2.指导的学生获得过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科学院及其他省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科学院院长奖。 

  3.在各培养单位从事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院各学科群学位委员会委员、院学位委员会委员、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本人填写的纸板《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样表见附件),请到研究生部领取。 

  2. 2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3张(黑白或彩色照片,请在照片背面用铅笔写上申请人的姓名)。 

  3. 身份证复印件。 

  4. 请于2009年10月19日前,将纸版申报材料统一报送我所研究生部。 

  三、注意事项 

  1. 申请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渠道申请教师资格。 

  2. 已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包括在其它省份、其他高校)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教师资格证。 

  3. 以往通过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申办的教师资格证书若遗失,可以申请补办。 

  联系人:郑树梅 

  电 话:84379342 

  E-mail:xuewei@dicp.ac.cn 

  附件:教师资格证申报流程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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