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作为学生宿舍的民宅中居住人员搬迁事宜的通知

  研究生教育大厦B座预计在5月1日前投入使用,原作为学生宿舍使用的所区民宅将于6月1日起,作为新入所单身职工短期周转住房,由综合管理处负责管理(相关管理制度随后公布)。请现居住在这些住房中的不符合入住条件人员,提前做好搬迁准备,确保在6月1日前完成搬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居住在民宅的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学生可根据以下宿舍调整时间分别搬入两个研究生宿舍楼:

  研究生教育大厦B座4月25日—5月10日

  研究生教育大厦C座5月15日—5月31日

  搬迁期间,请同学们注意保管好个人财物,谨防丢失,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2、其他人员在5月31日前,完成搬迁并到研究生教育大厦C座104房间办理退房手续。

  3、对于不符合这些民宅入住条件并没有按时搬出的人员,从6月1日起,按照每月每间住房1000元,并且逐月上调10%的标准收取房费。

  4、确定能在2010年12月31日前毕业的研究生,需填写《延期住宿申请表》,经导师审核确认,可继续在原住房居住至毕业,收费标准不变。研究生未能在承诺时间内毕业,我所将收回住房。同时,研究生需要从6月1日开始,按照每月每间住房1000元,并且逐月上调10%的标准补交房费。

  5、将自己的床位转让给他人的研究生,须办理退房手续,不可重新申请研究生宿舍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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