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的通知

各研究组:

  根据全所各研究组使用危险化学品以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情况,为规范管理,避免因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导致事故的发生和保护环境质量,经与专业公司协商,由专业公司定时到指定位置进行回收,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每周三、五下午14点20分—15点40分为集中收集时间,其中:

  每周三、五下午14点20分—14点50分为山上科研区废弃危化品收集时间,收集地点在化工楼外东侧(详见地点标识)。

  每周三、五下午15点—15点40分为山下科研区废弃危化品收集时间,收集地点在催化楼西侧(详见地点标识)。

  根据专业公司要求,废弃危险化学品在送至指定地点前应做到:

  1、产生废物的研究组要将各种废旧危险化学弃物按固体、液体、酸、碱、腐蚀性、可燃、有毒等性质分类收集,采用桶、罐、箱等大容器集中盛装,标出物名,名称与物品要相符,否则不予接受。

  2、产生大量或批量规模50公斤以上(含50公斤)废旧危险化学弃物的研究组,必须事先通知综合管理处,登记备案后,再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操作处理。

  3、禁止将生活垃圾和非危险化学品包装物送往废旧危险化学弃物处理。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届时将停止使用山上和山下两处废弃危险化学品临时周转库。对不按本通知规定继续在原有废弃危险化学品库堆放危化品的研究组,将网上通报并给予处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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