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毕业生延期居住学生宿舍收费标准的补充规定

根据《中科院大连化物所研究生教育大厦住房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研究生毕业后,可按研究生待遇继续在大厦居住一个月,因特殊情况居住满一个月不能搬离大厦的将提高房租收缴标准。现将收费标准补充规定如下:

一、凡是申请继续暂住研究生宿舍的毕业生,必须严格遵守《中科院大连化物所研究生教育大厦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的各项条款。

二、从研究生答辩之日起,在研究生宿舍居住满一个月的毕业生,从第二个月起在上一个月床位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加收60元。如毕业生继续领取助学金,由研究生住房管理办公室直接从助学金中扣除床位费,如毕业生没有助学金,毕业生需要在每月初到研究生住房管理办公室预交下月的房租。

三、从答辩之日起在研究生宿舍居住满6个月的毕业生,必须退房。如研究生宿舍有空床位,且不影响在学研究生住宿的情况下,毕业生需要向研究生部写保留居住床位的申请,待得到审批后,方可适当延长居住时间。并且从第七个月起,每月收取床位费800元。

四、本补充规定从2010年6月1日起执行,在此规定生效之日以前的居住日期不予追究。

五、本补充规定由大连化物所研究生部和研究生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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