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发〔2010〕73号
为切实加强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在建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危害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全力整治火灾隐患,杜绝重特大火灾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众聚集场所必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职责,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二、凡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以及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单位或场所,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责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三、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却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四、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五、凡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六、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公众聚集场所内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众聚集场所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拘留。
七、凡存在安全出口锁闭、疏散通道不畅等动态性隐患,经公安机关指出却拒不整改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八、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门窗上设置栅栏、广告牌等影响逃生或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其拆除,拒不拆除的,公安机关予以强制执行。
九、凡公众聚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产停业。
十、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严重损坏,或地下营业性场所排烟系统失去功能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对其予以查封。
十一、对经公安机关指出存在火灾隐患却拒不整改的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或负责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予以拘留。
十二、凡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十三、对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材料装饰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对其予以查封。
十四、凡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对其予以行政拘留。
十五、凡因过失导致发生有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较大影响的火灾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地区、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要进一步增强消防安全意识,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火灾隐患。举报电话:86779119-8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