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内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发票专用章的公告》的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提交财务报销使用的发票,如果开票日期在2011年7月1日之后的,必须是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合法发票,财务处将不再受理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报销;自2012年1月1日起,开票日期是2012年1月1日之后的,报销时必须使用加盖国家统一规定的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望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