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组:
根据《辽宁省工业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实施方案》(辽科发[2012]27号)要求,我省现已开展2012年度工业企业科技特派员选派工作。具体要求详见转发通知。符合条件、有意申报的人员可与科技处联系。
所内申报截止时间:2012年5月28日
联系人:杨伟伟
联系方式:9752 yangweiwei@dicp.ac.cn
关于选派2012年度我省工业企业科技特派员的通知
各市及绥中县、昌图县科技局,各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
根据《辽宁省工业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实施方案》(辽科发[2012]27号)要求,决定开展2012年度我省工业企业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科技特派员)选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对接
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各市科技局分别负责科技特派员和派驻企业的组织推荐工作,为提高效率,组织推荐和对接等工作主要通过网上进行。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有关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负责根据《辽宁省工业企业科技特派员与派驻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科技特派员的规定条件,从本单位选择推荐科技特派员,并负责通知所推荐科技人员通过“辽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网”(网址:www.lncxjj.com,以下简称“创新创业网”),登录“辽宁省工业企业科技特派行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填报《辽宁省工业企业科技特派员申请表》(附件1)。
2.各市科技局负责根据《辽宁省工业企业科技特派员与派驻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派驻企业的规定条件,从本地区选择推荐派驻企业,并负责通知所推荐企业通过“创新创业网”登录“管理系统”,填报《辽宁省工业企业科技特派行动派驻企业申请表》(附件2)。
3.经推荐的科技人员和企业,在上传申请书后,可登录“管理系统”,分别查询派驻申请企业、科技特派员申请人员信息,寻找合作方,进行对接。
二、签约
对接工作完成后,达成合作意向的科技人员和企业,可签订、填报《辽宁省工业企业科技特派员派驻协议书》(以下简称《派驻协议》,见附件3),其中派驻期一般为1-2年;同时,申请企业和科技人员(或其单位)须联合申报1项技术创新或新产品研制方面的科技合作项目(见附件4),与《派驻协议》一并填报。
科技人员和企业此前已经有合作关系,双方愿意结成科技特派关系的,在分别征得所在单位和所在市科技局同意后,直接签订《派驻协议》;同时,申请企业和科技人员(或其单位)须联合申报1项技术创新或新产品研制方面的科技合作项目(见附件4),与《派驻协议》一并填报。
签约完成后,由申请企业将上述两个材料电子稿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lnkjtp@163.com。签订《派驻协议》及申报科技合作项目的科技人员和企业,进入“辽宁省工业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科技特派员及派驻企业备选库”。
三、择优选派
2012年计划选派100名科技特派员,省科技厅将对派驻企业与科技特派员(或派出单位)联合申报的科技合作项目给予适度支持。对具备以下条件的科技人员及企业予以优先选派:
1.联合申报的科技合作项目经专家评审优秀;
2.科技人员能够长期、经常性深入企业开展工作;
3.科技人员携带成果、项目到企业转化的;
4.企业能够为科技特派员安排明确工作岗位,并提供相应工作待遇和生活条件;
5.企业能够接受科技特派员长期驻点;
6.企业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近几年研发投入较高;
7.我省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与制药等等优先和重点发展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内的企业,国家和省高新区及特色产业基地内的企业;
8.省内经济、科技欠发达地区的企业;
9.企业已承担或参与国家、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技术联盟、科技示范基地等各类创新平台建设的企业,承担国家及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10.双方已经有合作,并且合作效果良好。
四、工作要求
1.各市和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要高度重视工业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工作。科技特派员和派驻企业确定后,省科技厅将下达文件通知各方。相关各方须签订正式书面《派驻协议》,加盖公章、一式五份,分别由省科技厅、各市科技局、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科技特派员和派驻企业留存。
2.组织推荐和填报等工作自2012年5月10日开始,6月3日截止。省科技厅创新创业处负责省工业企业科技特派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联系人:闫元元、孟凡博,电话:024-23983610、23983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