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实施2013年新材料研发与产业化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3]1475号)》(以下简称通知,内容详见附件)的相关要求,各分院、研究所组织所辖区域院属单位转制企业、投资企业、院级育成中心孵化企业以及其他与我院有项目合作的企业,都可申报“2013年新材料研发与产业化专项”。有关要求如下:
1.此次专项的申报以企业为主体,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为在我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材料生产企业和用户单位联合申报和实施,双方应签订合作或合作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任务、考核指标分工、知识产权归属、经费投入等。
2.申报项目的相应指标应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并符合通知附件1中的参考指标要求),成果处于中试、产业化或初期应用阶段,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不超过3年。
3.承担材料重大应用示范的用户企业应为行业龙头企业,其经济实力、工程化、产业化水平原则上应为所在行业的前三名。
4.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常设的技术开发机构、资产负债率在70%以内。建设项目应符合有关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并由土地、环评、节能评估等有关材料。
5.申报材料1式7份,请务必于2013年7月15日前送至科技处。科技处审核后统一上报沈阳分院,经由院机关上报至国家发改委。
联系人:杨伟伟
电话:84379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