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支持帮助高校毕业生迈好走向社会的第一步,充分发挥典型示范的激励引导作用,宣传典型、激励先进,培养和树立大学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勇于创业的择业观和价值观,经省教育厅研究决定,继续在全省各普通高等学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统称高校)公开遴选2016届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省优秀毕业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
省内2016届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辽宁省指标毕业生,京区指标毕业生不能参加评选,见附件2)。
二、遴选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2.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品德高尚,各方面表现突出。
3.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团队精神,在各项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4.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在校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5.具有正确的就业观与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及具有积极创业意识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遴选。
6.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选为“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不受评选指标限制。
三、遴选程序和要求
1.符合申报资格的研究生请认真填写《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附件一,要求字迹工整,不得缺项),成果统计表,发表文章首页,专利带有个人姓名排序一页,获奖证书复印件。
申请材料请于2015年12月1日前,将填写好的评审表,交至研究生部。
2.被推荐参评的毕业生要认真填写《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附件1),要求字迹工整,不得缺项。
3.《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用A3纸型正反面打印。
四、省优秀毕业生的待遇
1.由辽宁省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省优秀毕业生在供需见面、留校任教选拔和推荐保送到上一级学校学习时可享有优先推荐权。
2.《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装入毕业生档案。省优秀毕业生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上将注明“省优秀毕业生”字样。
省教育厅将通过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和宣传。各高校将通过校园网络、校报、宣传栏等多种方式集中宣传省优秀毕业生优秀事迹。
联系人:吕洪涛
电话:84379011
附件:
附件2:2016年辽宁省毕业生生源库
附件3:个人成果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