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组:
现转发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财政局新修订的《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科技人才创业和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科技人才创业和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科技人才创业和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人才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在《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计划实施细则》、《大连市科技人才创业支持计划实施细则》、《大连市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结合《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广和落实中关村科技政策的实施意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人才项目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投融资资助形式,采用一次性和分期补助的资助方式。投融资方式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一)无偿资助,即将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的方式,包括在项目完成前根据计划事前补助和在项目完成后根据项目投资情况给予事后补贴两种形式。
(二)投融资资助,即将资金以产业化配套、产业化补贴、贷款贴息、风险跟投等方式予以资助。
第三条 无偿资助方式安排的项目资金类型包括:
(一)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计划项目,采取定额补助方式。
1、顶尖及领军人才项目。支持额度为连续2年、每年200万元。
2、杰出青年科技人才项目。支持额度为连续2年、每年50万元。
3、青年科技之星项目。支持额度为10万元,一次性拨付。
(二)科技人才创业支持计划项目,每项按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额70%的比例给予总额100-500整百万元资助。立项后第一年拨付财政资助总额的40%,第二年拨付财政资助总额的30%。项目验收通过后,实际新增投资额达到或超过申报投资额的项目,按计划支持金额拨付剩余资金;未达到申报额度但达到或超过申报投资额70%的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占计划新增投资额的比例,确定剩余资金拨付额度;未达到申报投资额70%的项目,不再拨付资金;未通过验收项目,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如项目提前完成且实际新增投资额达到或超过申报额,可提前申请项目验收,验收通过后,按计划支持金额拨付剩余资金。
(三)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项目,每项按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额70%的比例给予总额100-300整百万元资助。立项后首批拨款额为财政资金支持额度的50%。项目验收通过后,实际新增投资额达到或超过申报投资额的项目,按计划支持金额拨付剩余资金;未达到申报额度但达到或超过申报投资额50%的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占计划新增投资额的比例,确定剩余资金拨付额度;未达到申报投资额50%的项目,不再拨付资金;未通过验收项目,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如项目提前完成且实际新增投资额达到或超过申报额,可提前申请项目验收,验收通过后,按计划支持金额拨付剩余资金。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计划项目补助资金、科技人才创业和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项目新增投资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设备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承担单位和研发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劳务费:参与项目研发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研发辅助人员等非在职人员,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研发人员据实编制。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其他支出比例不超过支持资金总额的5%。
第五条 在项目新增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的项目支持计划和市科技局年度资金申请函,按年度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
第七条 市科技局以项目合同为依据,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实际完成投资额(自筹资金投入需与补助资金匹配)等做出评价。评价结果合格的,按程序拨付后续资金;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停拨后续资金并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八条 项目合同到期或项目提前完成后,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验收。验收时,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计划项目结余资金不得超过支持总经费额度的20%,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2年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研发活动的费用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市科技局;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按照合同书的约定使用经费,不得拆借和随意改变用途,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科技专项资金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建立信用承诺机制。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预算审核环节,科技部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及其资金分配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市科技局将视情况采取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办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科技人才创业和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科审发〔2016〕86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7年9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