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有关控股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12号)以及中科院人事局、沈阳分院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现将我所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我所应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人员范围为:
1、所领导;
2、所长助理,研究室(部)主任(部长)、副主任(副部长),研究室(部)办公室主任,职能部门正、副处级领导干部;
3、党的关系在我所的控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
4、上述范围内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含从管理岗位退出现职,完全从事专业技术类等工作的人员,保留待遇的除外。)
二、报送要求
所领导按要求报送到沈阳分院。
所长助理,研究室(部)主任(部长)、副主任(副部长),研究室(部)办公室主任,职能部门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含曾任副处长以上实职、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仍在职能部门工作或完全从事专业技术类等工作但仍保留待遇的人员。)按要求报送到人事处。
党的关系在我所的控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按要求填报送到监察审计处。
三、填写说明
1、《报告表》必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填写《报告表》前,请认真阅读填表须知和每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请务必与配偶、子女等相关人员进行充分、有效沟通,以免造成不如实填报。对于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他事项,须在“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填报栏中认真填写,填不下时可另附页。
2、首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在填写时应报告每一事项的具体内容。继续填报的领导干部,应按照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属于延续性的内容,分别填写是否有变化,如有变化,应报告相应的变化具体情况。
3、研究室(部)主任(部长)、副主任(副部长)、研究室(部)办公室主任对报告表中的第9项“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和第10项“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在所内取得部分,因职能部门掌握有关数据,不用填写。在所外取得的“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须填写到相应栏目内。
4、对于党的关系在我所的控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须按要求填写所有栏目。
四、报送截止时间:2018年1月31日
联系人:人事处 孙军、夏镜航,监察审计处 于逢清
联系电话:84379882、84379860,8437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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