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化物所发〔2025〕111号

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为大连化物所)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大连化物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化物所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印发的《大连化物所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化物所发〔2015〕114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5年10月11日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为大连化物所)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大连化物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化物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大连化物所依照法律法规主动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或依申请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

第三条 大连化物所信息公开管理工作应按照“公正、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坚持依法公开,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提升大连化物所工作透明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强化权力制约和长效监督机制,确保信息公开工作有序推进。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大连化物所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所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办公室是大连化物所信息公开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大连化物所信息公开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具体包括:

(一)制定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制度,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信息的事项范围;

(二)编制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申请渠道,组织协调各职能、科研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对相关信息的提供、审查、报送等;

(四)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五)接受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完成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等。

第六条 各部门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负责本部门业务活动中产生的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包括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并配合办公室做好相关信息的提供与审查工作,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

第三章 管理事项和要求

第七条 大连化物所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一)主动公开信息包括:大连化物所简介和领导姓名、机构设置等组织机构情况;科学研究、科技基础设施、成果转化、发展规划、财政经费、党建群团、国际合作等相关可公开或与公众有关的规章制度、文件及政策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包括: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但未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不予提供的信息包括:不属于大连化物所业务范围的信息或该信息不存在;与申请人自身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对已提供的信息进行重复申请的信息;属于中国科学院不予公开事项范围的信息。

(三)不予公开信息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权利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内部管理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根据实际情况由信息产生部门或办公室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大连化物所和各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大连化物所和各部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资料查阅室等设施、场所;大连化物所有关宣传资料;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形式。

各部门应保证所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主动公开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信息。

第九条 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由办公室统一受理,各部门须密切配合完成相关信息的提供、审查、报送等。

办公室对于申请内容明确、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做出说明,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条 所内人员如发现已公开信息存在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办公室反映。

第十一条 涉及涉密部门或涉密人员的信息公开工作,须按照大连化物所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完成保密审批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大连化物所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化物所发〔2015〕11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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