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中国科学院“科技专项工程”储备项目的通知

各研究组:

  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地合作局科发院地函字[2010]20号“关于报送院地合作专项储备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为了进一步促进我所与地方的科技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助推产业发展,各分院分别征集中国科学院在地方“科技专项工程”储备项目,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所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中国科学院院地合作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科发院地字〔2009〕262号文件)规定,按照“四不一先”原则围绕地方产业需求组织项目。

  二、项目包括院地合作专项计划和工程项目、院与地方共建研发转化平台的项目、新建研究所育成中心项目及其它院地合作产业化项目。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项目申报单位由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牵头,地方合作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类型。

  四、申报时间和方式:项目受理单位为中国科学院各分院,请按各分院要求组织材料提交相关分院院地合作处。

  广州分院,受理广东、广西、海南项目申报,截止6月18日;

  合肥研究院,受理安徽、河南项目申报,截止6月17日;

  长春分院,受理吉林、黑龙江项目申报,截止6月20日;

  西安分院,受理陕西、宁夏项目申报,截止6月20日;

  沈阳分院,受理辽宁、山东项目申报,截止6月21日。

  联系人:韩涤非  9025  13998574827

  张  晨  9575  13889263251

  附件1:中国科学院院地合作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2:院地合作专项储备项目信息表 

  附件3:广州分院(广东、广西、海南)报送院地合作专项储备项目通知 

  附件4:合肥研究院报送院地合作专项储备项目通知 

  附件5:长春分院征集“吉、黑两省院地合作专项储备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6:西安分院关于组织申报陕西“科技专项工程”储备项目的通知 

  附件7:西安分院关于组织申报宁夏“科技专项工程”储备项目的通知 

  附件8:沈阳分院关于组织申报辽宁、山东“科技专项工程”储备项目的通知 

  附件9:沈阳分院院地合作专项储备项目答辩提纲

版权所有 ©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本站内容如涉及知识产权问题请联系我们 备案号:辽ICP备05000861号-1 辽公网安备21020402000367号